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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頸骨折大家應該都不陌生,約占成人骨折的3.6%,多數發生在中老年人,主要與骨質疏松導致骨的質量下降有關,當遭受到輕微的扭轉暴力則可發生骨折,往往很多中老年患者就是因為滑倒摔傷導致骨折,青少年常需要較大暴力引起,所以很少見。
股骨頸的長軸與股骨干長軸形成頸干角,為110°-140°,平均127°,從矢狀面觀察,股骨頸的長軸與股骨干的縱軸形成前傾角,為12°-15°,這些角度在股骨頸骨折復位及人工關節置換時候非常重要。
股骨頸的前傾角
股骨頭的血液來源:1.股骨頭圓韌帶內的小凹動脈,提供股骨頭凹部的血液循環,2.股骨干滋養動脈升支,沿著股骨頸進入股骨頭,3.旋股內/外側動脈分支,是供應股骨頭的重要營養動脈,旋股內側動脈損傷時造成股骨頭壞死的主要原因。
股骨頸血供圖
股骨頸骨折分類:1.按照骨折線部位分類:股骨頭下骨折:股骨頭往往嚴重缺血,壞死機率很大;經股骨頸骨折:股骨頭往往有明顯供血不足,容易發生股骨頭壞死或者骨不愈合;股骨頸基底部骨折:骨折線位于大小轉子連線之間,對骨折部血供影響較小,骨折容易愈合。
2,按照骨折線方向分類:內收骨折:骨折面接觸少,容易錯位,屬于不穩定骨折;外展骨折:骨折面接觸較多,不容易移位,屬于穩定骨折,
3,按照移位程度分類:Ⅰ型:不完全骨折,Ⅱ型:完全骨折但部移位,Ⅲ型(占約62.8%):完全骨折,部分移位且股骨頭與股骨頸有接觸,Ⅳ型:完全移位的骨折。
臨床表現:受傷后髖部疼痛,下肢活動受限,有部分患者傷后仍能行走,但數天后疼痛加重,這說明剛骨折時候時穩定骨折,因活動發展為不穩定骨折,檢查可以發現:患肢處于外旋畸形,一般在45°-60°之間,測量可以發現肢體短縮。專業的醫生還可以通過Bryant三角及Nelaton線來判斷,最終通過影像學確定骨折的部位,類型,移位情況,也是選擇治療方法的重要依據。
經頸型骨折
治療:1.保守治療,針對年齡過大,全身情況較差,合并有嚴重心肺腎肝等功能障礙不能耐受手術的,可以穿防旋鞋或下肢牽引6-8周,期間進行肌肉訓練,不能側臥,不能內收等,也是非常痛苦的,3個月后可逐漸扶拐下地,患肢不負重,6個月根據骨折愈合情況借助助行器等行走。因為治療時間往往太長,很多老年患者因為臥床并發肺部感染等并發癥危及生命,此時應該以治療并發住為主,骨折可不進行特殊治療。
簡單可自制的防旋鞋
2.手術治療:閉合復位內固定,切開復位內固定,人工關節置換術等方法進行治療,手術方案的選擇需要結合患者的年齡,身體情況,骨折移位類型等綜合考慮后,選擇合適的方案
術后康復:空心拉力螺釘固定,經過2-3天臥床休息,可在床上坐起,活動膝/踝關節,6周后可扶拐下地部分負重行走,骨折愈合后正常行走,對于人工關節置換術病人可在術后1周左右開始借助助行器行走。
新生兒在燈塔市中醫醫院出生后發現左側上肢不能活動,經查為左側鎖骨骨折,隨后又有醫院醫院診斷為左側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產癱)2型。家屬認為這是醫院的過錯,但醫院卻說這屬于常見的分娩并發癥,而且責任在產婦和家屬。雙方對簿公堂,近日法院一審判決醫院賠償570多萬元。
2016年11月12日晚,女子李某到燈塔市中醫醫院準備進行分娩,并于2016年11月13日1時46分生下一個女嬰。然而嬰兒出生的喜悅很快消散,因為當日中午家屬發現女嬰的左側上肢不能活動。經骨科醫生會診,建議轉到上級醫院就診。
同日19時,女嬰被轉至遼陽市第三人民醫院,經診斷為左側鎖骨骨折,建議到骨科會診。
當晚,女嬰被轉至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盛京醫院。2016年11月14日,沈陽盛京醫院診斷女嬰左臂叢神經損傷。
2016年12月30日,經復旦大學附屬華山醫院診斷,女嬰為左側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產癱)2型。
隨后幾年間,李某和愛人帶著孩子輾轉于上海華山醫院、上海市兒童醫院、上海市寶山區仁和醫院、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沈陽市兒童醫院、沈陽市中醫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因治療,全家人共在沈陽住宿806天,到上海市治療行程126天,住宿98天。燈塔市中醫醫院為女嬰墊付治療費用465,000元。
到底女嬰的身體損傷和醫院有沒有關系?雙方各執一詞,對簿公堂。
李某稱,燈塔市中醫醫院違反診療規定,在接生過程中診療行為不當,存在過錯,導致自己的孩子在2016年11月13日1時46分出生后哭鬧不止,隨后多家醫院診斷女嬰左側鎖骨骨折和左側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產癱)2型。孩子從出生至今從未有過一日正常嬰兒的生活,父母遵醫囑帶著孩子常年輾轉于上海華山醫院、上海寶山醫院、沈陽市兒童醫院進行康復治療,今后孩子的童年也將在這樣的周而復始的康復中度過。鑒于醫院過錯和治療過程已經發生的費用,李某方要求醫院支付因醫療過錯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747,890.02元,同時支付繼續治療費用(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和本案產生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律師費等訴訟費用。
燈塔市中醫醫院卻認為,產婦李某入院后醫院按常規進行檢查,告知產婦風險,產婦知情并簽字。患兒屬于分娩并發癥,醫方按常規診治,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過錯。患兒左側臂叢神經損傷,根本和內在原因是其母親的內在高危因素。產婦李某以“停經39+1周,下腹部墜脹感2天”為主訴于2016年11月12日09時10分入院,入院主治醫師查房后,考慮巨大兒建議剖宮產終止妊娠,因患者及家屬強烈要求陰道分娩,故等待產兆。11月13日01時46分,產婦經陰道娩出一女性活嬰,1分鐘阿氏評分9分,5分鐘阿氏評分10分。2016年11月13日早8點查房,嬰兒出生后5小時,一般狀態良好,進乳良好,二便正常。下午14時30分左右產婦及家屬來找訴胎兒哭鬧,摟抱不哭,放床上哭鬧,當班醫生及助產士到病房查看,查體右側手臂活動正常,左側欠佳,找骨科醫生會診,建議轉到上級醫院就診。2016年11月13日17時30分,遼陽市第三人民醫院急救車到達本院接嬰兒及家屬,家屬拒絕到上級醫院就診,婦產科主任到院會診,討論意見建議轉到上級醫院明確診斷。家屬要求封存病志,由醫務科人員到院在家屬在場情況下完成封存工作,因新生兒需要繼續治療,封存病志后,患兒轉到上級醫院就診。
醫院稱,產婦李某入院后,醫院按照常規進行檢查,告知風險,產婦知情并簽字。患兒出現的臂叢神經損傷屬于常見的分娩并發癥,醫院按照常規診療,符合診療規范,不存在過錯,患兒出現左側臂叢神經損傷根本和內在原因是其母親的內在高危因素所致,與醫院的診療行為無關。本案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患兒家屬申請醫療過程鑒定,醫院墊付了鑒定費用18,000元,但由于家屬表示其無法將材料補充完整,且不同意在天津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20年6月24日下發了對本案不予受理通知書,導致本案無法進行鑒定,患兒家屬方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醫院請求法院依法駁回患兒家屬方的訴訟請求。
醫院還提到,為患兒墊付各項費用合計465,000元,患兒家屬都出具了借款借據。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鑒定處委托,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作出[2020]臨鑒字第88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白XX(患兒)單肢癱肌力4級符合八級傷殘”。
2020年6月9日,燈塔市衛生和健康服務中心出具了關于舉報問題的反饋,內容為:2016年11月13日,舉報人李某在燈塔市中醫醫院分娩,接生醫生劉某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發證日期為2016年11月16日,醫師劉某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之前接生屬于違法行為。
法院認為,患兒白某某在被告燈塔市中醫醫院出生過程中受到人身損害,而被告燈塔市中醫醫院的醫師劉某在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之前為產婦李某接生,屬于違法行為,故被告燈塔市中醫醫院應就原告的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燈塔市中醫醫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白某某(患兒)賠償款578,317.21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二三里編輯 劉思怡)